7 月 13 日,深圳市江波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波龍)發(fā)布“重要聲明二”。聲明指出:“就盧浩、趙迎以及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存)涉嫌侵犯我司重大商業(yè)秘密一案,公安不予立案,提起行政復議、立案監(jiān)督及民事訴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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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于一個月前(6 月 18 日)的聲明,引人關注的變化有兩點:
·晶存給江波龍發(fā)了一封律師函;
·深圳公安局不予立案,江波龍?zhí)崞鹦姓妥h。
以一個局外人的觀感來說,事情并未完全向著江波龍希望的方向發(fā)展,晶存也并非如表面這般沉默以對。
前情回顧(源自江波龍復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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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底,江波龍 DRAM 產品經理盧浩主動辭職,離開時公司一再強調保密義務,盧浩還簽署了專門的保密承諾書。2018 年 8 月左右,江波龍突然發(fā)現晶存科技開始在市場上銷售其自有品牌‘Rayson’的 DRAM 產品,隨后,我們又了解到盧浩在從江波龍離職以后馬上加入了晶存科技,我們從直接客戶、間接客戶、上下游供應鏈以及一些市場渠道做了深入的了解,發(fā)現我們自有的 LPDDR3 測試技術方案可能已被侵權。
晶存 LPDDR3 產品
經過較長時間的準備,包括完成第一輪司法鑒定以及收集大量直接證據材料,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正式向深圳市市場稽查局舉報了這起案件。
其中,盧浩在離職前系我司的 DRAM 產品經理。作為產品經理,他一方面熟悉公司的技術秘密以及產品特性,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需要也會直接接觸到公司很多核心技術文件和市場商業(yè)機密信息。盧浩也曾任我司軟件工程師一職,并直接參與了涉案的測試技術研發(fā)。
趙迎系 DRAM 產品線項目助理,之前直接協助盧浩工作,這個崗位涉及大量的產品成本、客戶信息、供應商信息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等信息。
由于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和處理中,目前不太適合公布太細節(jié)的證據和事實依據。我們可以舉個直觀例子讓大家感受和判斷下。
工商稽查部門委托的第三方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顯示:
1)盧浩以及晶存等所使用的 LPDDR3 測試硬件電路板以及其他同時被扣押的鑒定材料(“檢材”),與江波龍在量產使用的硬件電路板存在實質性相同;
2)檢材涉及的部分電路板的物料編號均與我司產品編碼完全一致;
3)檢材中部分設計圖紙還有我司注冊商標 Longsys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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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業(yè)秘密”?
在繼續(xù)探討之前,我們需要了解清楚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識。首先是何為商業(yè)秘密?其和專利的區(qū)別在哪里?
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yè)信息。
商業(yè)秘密和專利均是對企業(yè)科技成果的保護,但保護的措施卻截然不同。首先是產生方式不同,專利需要國家授權方受到法律保護,而商業(yè)秘密無需申請和授權,只需要對未公開的技術加以保密措施;第二,兩者受保護時限不同,專利有時效性,商業(yè)秘密只要方法得當可以一直保存下去;第三,兩者的保護方式不同,專利需要公開然后加以法律保護,而商業(yè)秘密的知曉范圍需要嚴格控制。
可以明顯地感受到,專利侵權的認定更簡單,那么江波龍為何沒有選擇將其如此有優(yōu)勢的技術專利化呢?按照江波龍 CFO 所言,“本次涉案的技術方案是建立在江波龍電子多年的存儲研發(fā)經驗基礎之上,投入專門團隊歷時近 1 年方才研發(fā)完成的,原有測試方案及迭代方案一直使用至今。正是因為這套測試技術方案成熟、穩(wěn)定且可操作性強,才會招來一些人的關注?!?/p>
目前江波龍在全球范圍內申請的專利超過 800 件,那么一個成熟且有競爭力的方案為什么沒有申請專利保護呢?“本次涉案的測試技術方案,江波龍是在充分考慮了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有效性(因為申請專利就意味著要把具體的技術方案進行公開)以及潛在被專利侵權的可視性難易后,選擇了作為技術秘密保護?!苯?COO 對此回應稱。
如何判定“商業(yè)秘密侵權”?
按照現行生效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對其他經營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的,可以要求市場監(jiān)管部門予以查處: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
(4)明知或者應知簽述(1)、(2)、(3)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商業(yè)秘密所具備的四種特征是秘密性、實用性、保密性和價值性。實用性和價值性在這起事件中已經不需要贅述,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江波龍首先需要證明事件中的測試技術是商業(yè)秘密,而后需要舉證來證明晶存侵權了。
從江波龍的“重要聲明二”中我們已經獲悉了一個信息,那就是晶存已經發(fā)律師函給江波龍,并在其中提出這項測試技術并非商業(yè)秘密,而是行業(yè)內公開所知的技術。江波龍 COO 認為:“涉案的測試技術方案的技術難點在于,如何用較小的成本、較快的時間,實現對 DRAM 產品的全面測試,驗證 DRAM 芯片在不同的產品平臺上的兼容性、可靠性、穩(wěn)定性等關鍵指標?!?/p>
他解釋說:由于 DRAM 測試技術的復雜性,沒有一段較長時間累積研發(fā),團隊配合,反復測試驗證,包括諸多外部軟硬件條件的配合,是無法形成完整的 DRAM 測試方案的。
江波龍的這番解釋可以告訴我們的是這個技術有難度,但并不能證明其秘密性和保密性。而從這次江波龍的“重要聲明之二”來看,江波龍?zhí)峤涣岁P于涉案測試技術屬于非公知的(即秘密性)的鑒定報告,以證明涉案測試技術是商業(yè)秘密,而不是行業(yè)內公開所知的技術。這樣一來,看起來這個問題將是案件的焦點之一。
關注事件的人一定還記得屢次被提起的那個商標,而江波龍在“重要聲明之二”中也是用這個商標回懟了晶存, “晶存公司電腦中相關的硬件資料中赫然還有我司的‘Longsys’圖標,又作何解釋?”
筆者要是說江波龍對技術不保密,那么定然很多人會懟我,因為不僅是存儲的圈子,但凡有常識的人都知道科技公司對技術有保密協議和保密措施。但與非網記者還是向江波龍求證了這個事情。
江波龍 COO 表示:“江波龍一貫重視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我們按照行業(yè)標準以及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內部員工保密制度,包括與員工簽署保密文件、建立公司自有的服務器、限制信息只能通過公司服務器傳輸以及區(qū)分保管技術秘密等?!?/p>
江波龍 CFO 則補充了一些其它細節(jié),“江波龍公司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一貫按照行業(yè)標準以及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日常運營。自公司成立以來,在品牌及商標注冊方面一直有非常強的保護意識,江波龍主要在全球范圍內保護自有的 FORESEE 商標以及 Lexar 商標?;诤戏ê弦?guī)的原則之上,對內我們會制定更規(guī)范的品牌和商標使用規(guī)范,對外我們會進行更嚴格的管控?!?/p>
但他們同時也表示,江波龍雖然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保密制度,但仍然防止不了有人利用各種方式(包括職務之便),有意獲取并侵犯商業(yè)秘密,事實上就連特斯拉、華為、中興等超大型國際知名企業(yè)也不時被侵犯商業(yè)秘密。
維權路漫漫
越是看相關的案例,越能夠理解江波龍在第一份聲明中的話,商業(yè)秘密維權并非易事,先警告然后走司法的方式一方面是先禮后兵,還有一個原因是不想勞師動眾。這樣的訴訟一旦開始,就要做好打“持久戰(zhàn)”的準備。
還是回到江波龍的“重要聲明二”中,“在本案中,我司提交了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該機構亦是深圳市市場稽查局隨后委托的鑒定機構)的非公知鑒定意見,報告厚達數百頁,僅關鍵的核心技術秘點就有 11 處?!?這其中,將委托機構變成深圳市市場稽查局的委托機構這一點非常重要。
我們看一下過往“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例的法院審判:因涉案損失的鑒定意見和涉案配方屬于商業(yè)秘密的鑒定意見均是由被害單位自行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上述鑒定意見不符合法定程序,且鑒定意見的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均不合法、不具有真實性,因此上述鑒定意見不應作為定案證據。所以涉案產品配方被披露給第三方對被害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沒有證據支持,公訴機關指控因被告人***披露被害單位的涉案配方導致被害單位損失***萬元沒有事實根據。
江波龍的做法讓后面的訴訟和調查有了一個站得住腳的證據。
深圳公安不予立案這一點目前還原因不明。難道是損失不明確?江波龍 CFO 對于損失是這樣描述的,“本次測試技術方案上的專項研發(fā)投入是 300 多萬人民幣,但實際上這一切是建立在公司多年積累的研發(fā)經驗之上的。如果由一個全新的團隊進行研發(fā),很有可能花掉上千萬、用掉幾年時間也不一定可以取得成功。此外,涉嫌侵權方利用這套技術方案,以沒有研發(fā)投入的成本優(yōu)勢,快速用低價沖擊市場,江波龍因此失去了不少業(yè)務發(fā)展機會,也損失了相應的利潤?!?/p>
無論原因為何,公安不予立案并不意味著事件的完結,江波龍已經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同時,民事訴訟在商業(yè)秘密被侵權后同樣是重要的維權手段。
針對此事件,與非網記者也咨詢了晶存方面的工作人員,其并未透漏發(fā)給江波龍律師函的內容細節(jié),并表示晶存的表態(tài)會以官方聲明形式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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